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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推动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基本原则)

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七条(建筑消防安全)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八条(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消防设施管理)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 消防设施与装备

第十条(消防设施的配置)

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验收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消防器材的管理)

消防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换,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消防水源)

消防用水源应当有保障,消防水源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畅通。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评估)

各类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隐患整改)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消防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火灾预防与应急救援

第十六条(火灾预防)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开展火灾危险源普查、危险源评估和控制,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机制)

应急救援机制应当明确,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人员救援。

第十八条(火灾报警系统)

单位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响应。

第六章 消防宣传与教育

第十九条(消防宣传)

国家应当加强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消防教育)

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增强公众防火、灭火能力。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消防法的处罚)

违反本法的行为,消防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责任)

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人责任)

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法律解释)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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