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推动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消防工作。
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生产经营单位、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消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验收并投入使用。
消防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换,确保其良好的工作状态。
消防用水源应当有保障,消防水源的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畅通。
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各类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建筑等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发现消防安全隐患时,单位应当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必要时消防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各级消防部门应当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开展火灾危险源普查、危险源评估和控制,强化火灾预防措施。
应急救援机制应当明确,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灭火和人员救援。
单位应当建立火灾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响应。
国家应当加强消防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常识,增强公众防火、灭火能力。
违反本法的行为,消防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单位违反消防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